2010年3月10日 星期三

指紋的五大特性

指紋之所以能成為個人識別的最佳工具,並在刑事辨識上佔有相當的地位,主要是具有下列五大特性的緣故:

一、唯一性(人各不同):
1910年法國巴黎大學教授勃太柴用數學統計方法加以證明,他將指紋紋線之起點、終點、分歧及結合成眼形狀等,均視為特徵點,若以每枚手指指紋平均具有100個特徵點(拇指約150個特徵點以上,小指最少),每人有十指計算,當地球人口約達 3×1049 時,才有可能發現二個人指紋完全相同。過去專家曾對雙胞胎、連體嬰做過指紋比對研究,也沒有發現重複的案例!因此指紋「唯一」的特性便為全世界所公認。

二、不變性(終生不變):
人在母體內懷胎100~120天左右即已完成,從此指紋雖隨個人的發育而成長,但其紋路及形狀至死屍體組織腐敗分解的期間,其形態均不改變。若以孩童時期與成年後之指紋相較,僅在紋線間距寬窄、紋線粗細、指紋面積有所變化而已。指紋的穩定性是很強且其紋形特徵及基本形態是永不改變的。

三、方便性(觸物留痕):
指紋每條凸紋上都佈滿汗孔、汗腺,人的指頭一接觸到物品時,即在該物品的表面上留有指頭分液出來的汗液。此種分泌液除了有水分外尚含有脂肪、蛋白質、尿素及其他的有機物混合,故其黏性特強,揮發性慢,在短時間內不易消失,形成遺留指紋的紋路,這也就是為什麼它常成為罪犯行兇最肯定且有力的證明。

四、再生性(損而復生):
人類手指上的皮膚具有再生能力,比其他部位的皮膚再生力更強,除非是嚴重的外力或劇毒導致劇烈創傷深入皮下組織,而破壞其生理組織而形成疤痕外,一些輕微的創傷有如泥水工、木石工、鐵工匠等人因與粗糙物磨擦而使表皮、真皮部分磨損而有損傷時,過一段時間後必恢復原狀。當然若是像富貴手或季節性脫皮等,指紋紋線全部被破壞,就比較難以辨識紋路。

五、保存性(短期不滅):
指紋依其存在狀態可分為三種:明顯紋、成型紋及潛伏紋。明顯紋、成型紋若保存狀態良好,可保存很久(如文書上沾染油墨明顯紋之印痕,磁器上指紋成型紋),短則數天,長則可達十年之久,都不會消失。;潛伏紋之存在期限,則牽涉到許多因素,涉及到當事人排汗的多寡、汗液成分的比例、及現場環境的溫度、相對濕度、指紋存在檢體物面的性質等等多方面因素而保存一段時日。


※資料摘錄自: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/刑事辨識科學/指紋科學小百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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