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們的十根手指頭、手掌及腳掌等處的皮膚表皮層分化後,那些隆起的呈現長條彎曲相互平行的紋路,就是指紋。而生於不同部位,有不同的叫法,分別是生於手指的皮紋叫「指紋」;生於手掌的叫「掌紋」;生於腳的叫「腳掌紋」。
且根據1969年John J. Muivihill,MD與David W. Smith的研究報告指出,指紋在人類胚胎時期第13週到第16週時,便開始真皮的樣式形成。至21週左右完成全部的分化,之後即定型不再有任何變化。
所以,指紋在唐宋時代,就被民間拿來作為訂定各種契約,如買賣人口、田產、休妻及借款等,代表個人的印信。東漢末期,諸葛孔明亦用「箕斗冊」來作為軍隊的薪餉管理;另外於1975年12月從湖北省雲夢縣睡虎地十一號秦墓中發掘的秦簡『竊盜』中,把手跡(手的痕跡,即指紋的意思)列為竊盜案現場勘查的證據之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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